濰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濰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濰自然資規〔2024〕2號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局)、發展和改革局:
為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光伏用地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就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光伏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強化規劃管控,引導合理布局(一)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劃要列入綠色能源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并做好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在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將其列入重點建設項目清單,合理安排光伏項目新增用地規模、布局和開發建設時序,統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審批光伏項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規劃依據。
(二)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合理布局。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天然林地、國家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等區域;涉及自然保護地的,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Ⅰ級保護林地。鼓勵利用非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工礦廢棄地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難以復耕的災毀地發展光伏發電產業。
二、規范項目用地,嚴格分類管理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用地規模應依據自然資源部印發的《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TD/T1075-2023)確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光伏方陣用地。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光伏方陣(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布設其他農用地上的光伏方陣,須采用農光互補模式。原則上組件最低沿應高于地面2.5米,樁基列間距應大于 4米、行間距應大于10米,除樁基用地外,嚴禁硬化地面、破壞耕作層;布設在水面上的光伏方陣,組件最低沿應高于最高水位0.6米。布設在林地上的光伏方陣用地,須采用林光互補模式??墒褂媚杲邓?00毫米以下區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區域覆蓋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壞原有植被,不得將喬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為灌木林地后架設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點應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應合理設置凈間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確保灌木覆蓋度等生長狀態不低于林光互補前水平。
(二)配套設施用地管理。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按建設用地管理,應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寬度不超過4米,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進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設用地管理。
三、規范手續辦理,強化復合利用(一)嚴格項目用地用林用草預審。項目論證與立項時,應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印發的《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最大程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h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參與項目論證預審,提出選址選線用地意見,作為項目立項的依據。
(二)依法辦理征地或租賃等用地手續。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道路等需進行永久建設的,應依法依規辦理土地征收手續。不改變地表用地狀態的光伏方陣,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租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
1.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項目開工建設前,項目單位應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明確光伏方陣土地種植、養殖利用模式,不得拋荒、撂荒。土地綜合利用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項目屬地縣級發改部門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主管部門聯合審查同意。
2.簽訂租地協議。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方陣用地,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協調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土地承包戶)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簽訂租地協議。明確用地范圍、面積、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條件,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項目退出時用地單位應恢復土地原狀。
3.做好用地備案。對租賃的土地,用地單位簽訂租地協議后,應在15日內將項目立項文件、用地界址規劃圖、現狀圖、項目平面布局圖、租地協議、經部門聯合審查同意后的土地復合利用方案等材料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復核,審核通過后縣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5日內出具備案書面意見,未備案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市級定期對縣級備案情況進行抽查監管。
(三)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項目建設進場應充分利用農林生產道路,光伏方陣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前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
四、加強部門聯動,強化監管(一)落實項目監管職責。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開展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時,將依法備案的光伏方陣占地范圍作為單獨圖層作出標注,作為用地監管的基本依據。對用地未經備案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建設的光伏發電項目,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監管中發現項目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在依法處置的同時,應將相關情況通報發改部門,由其逐級上報國家能源局,將項目投資主體納入能源領域失信名單,組織實施聯合懲戒;對施工完成后1年內未能并網發電的光伏發電項目,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清理;光伏方陣用地按農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項目退出時,未按規定恢復原狀的,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直至恢復原狀。
(二)落實復合利用方案實施職責。項目單位對農光互補、林光互補光伏方陣要嚴格落實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切實開展種植、養殖,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效率,嚴禁拋荒、撂荒。屬地縣級發改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對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監管。出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各部門依據職責依法處置;屬于其他職責部門管轄的,要按規定移送處置。
行政職能劃轉的,由職責轉出部門與接管部門做好銜接。
五、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各地在《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施行前已按照《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批準立項的光伏項目,可按批準立項時的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前已建成的零星分布的光伏發電項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待上級文件下發后按上級文件執行。
濰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濰坊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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